案例一:條款語言晦澀難懂格式條款不合理
市民張某的轎車與另一輛重型牽引車碰撞,經交警高速大隊認定,另一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之后,由于車輛損壞,張某委托了評估公司對損失進行鑒定報價。保險公司卻根據“無責免賠條款”認為既然張某在本次交通事故無責任,故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而拒賠。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按照定損的價額支付張某保險賠償金。
法院認為保險合同雖簽署了“無責免賠”條款,但保險公司并未將條款在合同中列于顯著位置,未明確告知義務,故該條款不產生約束力。遂判決保險公司按照損失定價支付保險賠償金。
案例二:車輛損失賠多少?誰來定?
李某車輛被第三人車輛追尾,在交警認定無責任后,他委托珠海評估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價格鑒定并向評估公司支付了鑒定費5556元。經鑒定李某轎車事故損失總價為135885元。李某依該定損價款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時,保險公司拒絕賠付,因為保險公司鑒定涉案車輛損失只為99746元。李某遂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法院參考兩份鑒定結果酌情判決保險公司支付李某保險賠償金人民幣120000元。
法院認為雙方都有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理算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應在事發后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做定損。只有在保險公司不及時定損或定損金額不滿時,才可委托具有資質的保險公估機構或其他中介機構鑒定損失。
案例三:投了保不意味可以逃避所有責任
黃某為其轎車向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其間黃某駕車與陽某駕駛車輛發生碰撞,造成陽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事故。交警大隊認定黃某與陽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黃某先行向醫院支付陽某醫療費用15000元,保險公司也支付了醫療費10000元。黃某以索取先行墊付給陽某的15000元醫療費為名,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判決: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簽署的交強險中有條款已說明保險公司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的范圍內向賠償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雙方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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