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中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因車主未投保交強險,引發的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糾紛案。
案情回放:
駕車致人傷負全責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2008年11月3日傍晚,劉某駕車撞上了在路邊騎自行車的馬某,致使馬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劉某負事故全責。后馬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劉某按責賠償馬某損失15.35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973元。而劉某認為自己2008年6月在丹陽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和車輛損失險,賠付額度分別為20萬元和12.58萬元。保險期限為2008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29日。
據此,劉某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15.45萬元。但保險公司認為,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條款第四條“保險責任”中明確約定該保險“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而劉某的車輛并沒有投保交強險,應該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隨后,劉某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審判決:
屬三責險賠付范圍保險公司賠15.3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劉某與保險公司雙方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劉某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保險事故,可以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雙方約定第三者責任險賠償的最高額度是20萬元。
劉某主張損失15.45萬元,其中15.35萬元是劉某賠償馬某的,屬于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損失,法院對此予以確認,該損失不超出劉某投保的第三者商業險的賠付限額,保險公司應予以賠付。另一項為前案的訴訟費用973元,與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無關,故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
車主未投保交強險保險公司只賠3.35萬元
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是: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已經就保險條款以及其中的免責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交強險是法定的強制險,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未投保交強險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市中院二審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因此,“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投保交強險的應當承擔因此而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2008年2月1日后,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是: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本案中,事故發生時被上訴人劉某未投保交強險,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得不到交強險的賠償,劉某不能因自己過錯而增加保險人的責任。在劉某投保的商業三責險條款的保險責任中明確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
因此,保險人劉某僅應在交強險應當賠償的限額外提出賠償請求。本案中劉某的事故損失是15.35萬元,扣除交強險的責任賠償限額12萬元,法院二審判決,保險公司應賠付劉某保險金3.35萬元。
買保險,上慧保,慧保網(www.cloudpons.com)網上保險第一品牌!全國客服熱線:400 779 7711